# 罗10:4的和合本翻译对么?

罗10:4到底是什么意思?和合本的翻译对么?
 
和合本: 律 法 的 总 结 就 是 基 督 , 使 凡 信 他 的 都 得 着 义 。
新译本:因为律法的终极就是基督,使所有信的人都得着义。
吕振中译本:其实基督乃是律法的终极,叫一切信的人都归于义的。
思高本:因为法律的终向是基督,使凡信他的人获得正义。
当代译本:其实,基督已经终结了律法,因此,凡信靠他的人,都可以得着义。
ESV:4 For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for righteousness to everyone who believes.
KJV:4 For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for righteousness to every one that believeth。
ASV: For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unto righteousness to every one that believeth.
NAS:For 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for righteousness to everyone who believes.
NIV:Christ is the end of the law y  so that there may be righteousness for everyone who believes。
 
这句经文是罗马书比较难以翻译和难以弄懂的经文之一。要明白这句经文,我们重点需要搞清楚“ τέλος ”的意思,这个词在上面的中文译本翻译为“总结”“终极”“终向”“终结”。
 
“ τέλος ”这个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我们先查考新约圣经用到“ τέλος ”的时候都有哪些意思:
(1)表示“完全”“彻底”“极处”“fully”的意思。主要是指程度。 (林后1:13;帖前 2:16);
 (2)表示“最后”“结束”“终结”“end”的意思。主要是指时间的结尾。 (林前1:8; 10:11; 启1:8;22:13路1:33;可3:26;太24:14;来6:11;3:14;3:6);
 (3)表示“结局”“结果”“outcome”的意思。主要指事情的后果或结果。(林后 11:15;腓 3:19;罗6:21-22;林后 3:13;林前15:24;来6:8;彼前4:17;4:7;1:9;雅5:11);
(4) 表示“终归”“目标”“总结”“goal”的意思。主要指事情的目标。(提前1:5).
从以上的例子可以看出来,一个词的意思最终还是从上下文来决定。
 
我们先看10:4的上文:
罗10:1提到保罗恳切盼望以色列人得救。10:2保罗提到以色列人对神有热心,但是没有真知识。这真知识指什么?从9-10章大的脉络,以及9:30-10:12的脉络来看,指对耶稣基督的知识,核心是“信耶稣就可以称义或得救”。罗10:3节开始有“因为”,说明这一句解释了为什么保罗认为以色列人没有真知识,是因为他们不知道或不明白神的义(是可以靠耶稣得到的),想要立自己的义(指从律法而来的义),结果呢?就没有顺服神的义。什么叫没有顺服神的义呢?从9:32-33和10:16-21来看,就是以色列没有接受从耶稣基督而来的义,没有顺服福音,没有相信耶稣基督,而是坚持靠行律法称义或追求从律法而来的义(9:31)。
 
罗10:4前面有“因为”这个词,和合本没有翻译出来,新译本和思高本都翻译出来了。这个词很重要的地方在于告诉我们10:4和10:3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10:4在解释10:3的内容。也就是说10:4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说以色列民不明白神的义,想要建立自己的义(靠律法而来的义),结果就没有顺服神的义(靠信心而来的义)?
 
我们再来看10:4的下文:
罗10:5-13提到两种义,一种是来自律法的义,这种义是怎么得的呢?就是完全遵守摩西律法(10:5),另外一种是来自信心的义,这种义怎么得的呢?就是相信耶稣基督的所是所为。也就是9:30说的,因信而得的义。从现实的角度,哪一种义我们能够得到呢?显然第一种是不可能得到的。因为罗3:9-20已经说明没有一个人可以靠律法在神面前称义。所以罗10:5-13实际上说明了唯一的称义的方法:无论外邦人或犹太人都只能靠耶稣基督称义,而且靠耶稣基督就可以称义。
 
我们需要留意的是罗10:5前面也有“因为”这个词,和合本和新译本译的时候都漏掉了。也就是说10:5解释了10:4的情况。这会帮助我们判断10:4的意思。
 
我们现在可以回到10:4了。从上面列出的中文译本来看,基本上的断句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把“基督是律法的τέλος ”和“使信的人都可以称义”分开,但是从原文的角度,也是有可能这么翻译的:“对于信的人来说,基督是以律法称义的τέλος ”。
 
我们先针对第一种断句,来看“ τέλος ”翻译成为什么意思比较符合上下文。
 
根据前面的总结,“ τέλος ”的第一个意思是指程度上的完全或极致。用在10:4上显然不太靠谱。因为律法是没有程度的。“ τέλος ”的第三个意思是指事情的结果。用在10:4上也不靠谱,因为律法的结果或遵行律法的结果并不是基督。“ τέλος ”的第四个意思是指基督是律法的总结或终归或目标。这也是不靠谱的。因为律法的总纲是两大诫命--爱神和爱人如己,而不是基督。也就是说律法的总结并不是基督。律法的目标也不是基督。神赐下律法有很多种目的,一种是让人知罪(罗3:20),和让罪显多(加3:19),一种是做以色列民的管家(加3:23-25)。所以最后只有一种可能,也就是第二种意思:基督是律法的终结或结束,也就是说基督让摩西律法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因信耶稣都可以称义了(不再需要遵行摩西律法了)。有人说“律法的终极或目标是基督”的意思是指律法把我们引向基督,这也是没有圣经依据的。加3:24的意思是“律法是我们的师傅,直等到基督来到,使我们因信称义”,原文没有“引我们到基督那里”的意思。这是后加上去的。
 
从上文10:3来看,“基督是律法的终结”这种说法也是可以用来解释10:3的,也就是说为什么说以色列民不明白神的义,想要建立自己的义(靠律法而来的义),结果就没有顺服神的义(靠信心而来的义)呢?因为基督已经终结了摩西律法,单单依靠耶稣就可以称义了。然而以色列人依然想依靠摩西律法建立自己义,而不是因信称义。所以说以色列人没有顺服神的义。
 
我们再看下文10:5-12,我们前面阐述过下文的意思,就是讲两种义进行对比,一种是出于律法的义,其实是不可能的(加3:10-12),一种是出于信心的义,对于犹太人和外邦人都是一样的。而且下文的意思是为了解释10:4。从下文看,第二种意思(基督是律法的终结)也是说得通的,10:4和10:5-12连在一起等于在说:因为有两种义的来源,一种靠律法,一种靠基督,而第一种实际上行不通,所以基督是(成为或作为)摩西律法的结束或终结,让信的人都可以称义。这样的话,所有人都不需要依靠摩西律法称义了,因为摩西律法对犹太人已经没有约束力了,我们作为外邦人也不需要遵守了,所有人只需要信靠基督就可以称义了。这也符合10:4所指的对象,这里是指“所有信的人”或“每一个信的人”,而不仅仅是“信的以色列人”。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种断句的方式:“对于信的人来说,基督是以律法称义的τέλος ”。这样的断句里面的τέλος 是什么意思呢?
 
根据前面的总结,“ τέλος ”的第一个意思是指程度上的完全或极致。用在这种解释上显然不太靠谱。因为以律法称义是没有程度的。“ τέλος ”的第三个意思是指事情的结果。用在这种解释上也不靠谱,因为以律法称义的结果并不是基督。“ τέλος ”的第四个意思是指基督是以律法称义的总结或终归或目标。这也是不靠谱的。“ τέλος ”的第二个意思是指基督是以律法称义的终结或结束,也就是说对于信基督的人来说,基督是以律法称义的结束。这种说法也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暗示着信的人过去是靠律法称义的。而且这是针对所有信的人,包括信的犹太人和信的外邦人。对于犹太人而言,在信主之前靠律法称义是有可能的,比如保罗和同一时代的以色列人(9:31),但是对于外邦人来说,就不太可能有这个问题,因为外邦人根本没有摩西律法,圣经也没有任何地方指出外邦人信主之前也是靠律法称义,相反圣经说不认识神的人都是悖逆神的(罗1:21-23),是不愿意和神有正确的关系的。
 
有人说这里指的不是所有信的人,而是信的犹太人。这是违背下文的脉络的,10:5-13是对10:4的解释,而10:5-13指的对象不仅仅是犹太人,而是所有的人,12节特别说到犹太人和外邦人并没有分别,都是靠基督得救。
 
有人说经文的意思是基督结束了任何靠律法称义的尝试。这等于给经文加入了太多的元素,把自以为的意思读进去了。按照前面的断句来翻译的话,经文仅仅在说:对于任何信的人来说,基督是靠律法称义的结束。而且我们作为基督徒,依然有靠律法称义或因行为称义的试探,也有这么做的时候,这是一生的属灵争战。
 
所以我们的结论是:罗10:4的和合本翻译是有问题的,准确的翻译应该是:基督是律法的终结或终止,使凡信他的人都得着义。

Last Updated: 10/14/2021, 7:37:59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