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理解和执行教会纪律(五)
教会纪律系列:
十三、教会纪律的范围:
圣经罗列的罪都包含在内(有的人认为教会纪律仅仅处理严重的罪,但是太18:15,加6:1都没有却分何为严重何为不严重的罪),不过教会纪律所处理的一般来说是外在行为的罪,内心的罪无法界定,除非本人承认。下面是一些需要特别界定和说明的罪(并不是说只有这些罪才会纪律,而是很多人对这些罪有困惑,要不就是不知道这些也是罪,要不就是不知道如何定义这些罪):
1、拒绝和好:圣经特别看重人与人之间的和好,当一个人主动与另一个人提出交流与和好的邀请,却被对方一直拒绝,可以视为对方犯了拒绝和好的罪。
2、婚外情及婚外性行为:婚外情指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所发生的恋情;婚外性行为,指已婚者与配偶以外的异性之性交行为,有时候婚外情就包含了婚外性行为。
3、婚前性行为:婚前性行为指未婚者与未婚异性之性交行为。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22:25-26)。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人的结婚问题,不是必须,但是要慎重考虑。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將女儿给他)(出22:16-17)。
4、同居、试婚: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无论有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或试婚论.
5、非圣经允许的再婚:曾结婚者再结婚作再婚论。根据圣经以下这种情况下可以再婚: 配偶离世,在世者可与信徒再婚(林前7:39;罗7:1—3;太5:32)。其他都算奸淫罪,即便过去的配偶已经再婚,自己也需要忠于自己所立的婚约。但是已再婚者在信主后毋须离弃新的配偶,来重修第一段婚姻。再婚者已破坏了第一次的婚约,和第二个配偶也订立了婚约,他应忠于新的配偶(参 申24:3-4)。详情请点击阅读《可以离婚和再婚么?》
6、和非信徒结婚:圣经要求基督徒要和基督徒一起结婚,当长老团发现将要和非信徒结婚的信徒,可以对其发出警告,极力进行挽回,如果对方依然结婚,可以提议会员大会开除会籍。如果已经结婚了长老团才知道,长老团需要知道本人对此的态度如何,如果态度上是认同圣经的看法的,有认罪的态度,就可以免除纪律,否则依然在纪律的范围之内。
7、离弃配偶或家庭:在未征得配偶的同意下而拒绝履行自己在婚姻中对配偶或家庭的责任。
8、撒谎:故意使宣称的内容和事实不符合。
9、贿赂:受贿赂是指得到别人的好处而没有公平地处理事情,给予贿赂是给予别人好处而期待得到偏爱。(代下19:7)
10、不遵守承诺:给别人承诺或答应别人事情却没有兑现。
11、堕胎:故意让母腹中胎儿死亡。(出20:13;雅2:10–11)。
12、醉酒:因为喝酒而不能表现出和基督徒相称的言行。(弗5:18;箴20:1)
13、不愿意工作:有能力工作却依靠别人来生活,成为别人的负担(帖后3:6–14)
14、贪婪:因为渴望得到更多而违背神的言行。(林前6:9-10)、
15、敬拜偶像、祖宗或者其他灵界的东西:例如献祭(出20:3–4;太4:10;西2:18)、找人算命、通灵(申18:9–14;撒上28;赛2:6)、参与邪术(加5:20)。
16、传异端:传讲和正统教会违背的信仰。(提前1:18–20;提后2:16–18,4:14–15;彼后2章)。关于正统的信仰请单击阅读《思麦教会会众信仰告白》。
17、停止聚会:忽略或放弃参加主日敬拜(来10:25)。
18、偷窃:(不管别人是否介意)故意从别人那里拿走属于别人或神的东西。
19、辱骂:说出没有把别人当做有神的形象的人来尊重的话语。
20、勒索:为了得到利益而威胁别人的行为。
21、同性恋行为:同性之间发生和性有关的行为。(利18:22,罗1:26-27,林前6:9-10;提前1:9-10)
22、奸淫adultery广义上包括一切和性有关的犯罪,狭义上指至少一方是已婚的。(罗7:3,来13:4)
23、淫乱/苟合fornication广义上指一切和性交有关的犯罪(sexual immorality),狭义上指奸淫以外的性交,包括婚前性行为(林前7:2)、乱伦和近亲性交(不可和骨肉之亲性交,利18:6-18;20:11-12,14,17,19-21;林前5:1)、兽交(利18:23;20:15-16)、嫖妓(庙妓、男妓和女妓--林前6:15,林前10:8)等等。
24、淫荡/邪荡/放荡/邪淫--广义泛指私欲、情欲(可4:19)--狭义指性交以外的性行为。触摸、言语。。眼睛的淫荡通常是试探之门。黄色笑话。(可7:22;罗13:13.2845=好色;林后12:21。加5:19。弗4:19。彼前4:3)
25、淫秽(污秽、不洁)--污染的感觉,不圣洁,广义上可以指性方面一切不圣洁的行为,狭义指性交以外的性行为。(太23:27;罗1:24;林后12:21。加5:19;弗4:19;5:3,5;西3:5;帖前4:7;林后6:17=不要沾不洁净的物。黄色书刊、言语。。等等)。
26、对儿童的性虐待。强迫性接触。包括童妓,同性的童妓称为娈童。历史记载古希腊有很多庙宇都提供童妓(包括男孩子及女孩子),给到庙宇的人享用。古希腊有很多人认为与儿童发生性行为是圣洁的事情。包括猥亵儿童。指性交以外的以性快感为目的的性行为。
27、仇恨(加5:20)。因为心里恨对方而表现出来与对方为仇或敌对的言行。
28、争竞(2054,加5:20)。不甘于人后,一定要排在前面或不愿在财富、名气、规模、排名等方面差于别人的心态所表现出来的言行。
29、忌恨(2205,加5:20;林后11:2)。如同看到自己的配偶被别人占有而产生的嫉妒和愤恨。用在贬义的时候是指看到别人比自己拥有更多或更好而要拆毁别人的言行。
30、恼怒(2372,愤怒,加5:20;弗4:31;西3:8)。对别人发怒的言行。
31、分门(1370或4978,加5:20,引发分裂或分门别类的言行,罗16:17--离间;林前3:3--纷争,林前12:25)。分门别类是常见的一种罪,具体表现就是你不能和某个或某些兄弟姐妹一起团契相交,甚至不能坐在一起,因为你对他们有看法,你和他们不同,你对他们不熟,他们伤害过你。。。等等。通常人都只愿意和自己熟的、类似的、喜欢的、对自己好的人在一起。
32、纷争(2054,争论、争吵、吵架)--加6:20,腓1:15;林前1:11,3:3;提前6:4;提多3:9。为了让对方承认自己更对、更好或为了显明自己比对方更好或更对而产生的激烈的言行。
33、结党(2052,加5:20;腓1:17,2:3;雅3:14,16,有时候翻译为纷争)。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强或因争强好胜而引发的辩论、争论、结伙等言行。
34、荒宴(2790,罗13:13;加5:21;彼前4:3)。为寻欢作乐、吃喝玩乐的聚集,通常延长到深夜或通宵。
35、嫉妒(5355,彼前2:1;雅4:5;提多3:3;腓1:15;加5:20)。因别人比自己强而引发的负面情绪和有关言行。
36、毁谤(slander,提多3:2;弗4:31--伤害别人名声的言语;说别人坏话)。
37、背后说闲话(gossip,5587/5588,林后12:20,罗1:29背后毁谤人,背后说别人的坏话,背后说伤害别人名声或形象的话)。
38、嚷闹(clamour,2906,弗4:31,太25:6;徒23:9)--大声嚷嚷或大声吵闹,大声说话来企图压住别人。
39、妄疑(evil suspicion,提前6:4 )。把对方往坏里猜测而产生的言行。圣经说定罪需要2-3个见证人,句句都可以定准,所以我们在没有充分证据前,只能假设对方是无罪的。而妄疑往往是在没有充分证据前就对对方的内心或言行做负面的或有罪的猜测。这很容易带来人际关系的毁坏。
40、不宽恕。宽恕相当于免去别人对自己的亏欠或得罪或冒犯,自己承担别人的亏欠/得罪/冒犯所带来的后果。不宽恕是与此相反。
41、离婚和再婚。撕毁婚姻盟约的行为。基督徒要持守盟约,即便对方告上法庭也要持守,直到法庭判离,之后也要用独身来持守盟约。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什么时候可以离婚和再婚?》。
42、离弃信仰。这是曾经宣告信仰后又放弃信仰的言行(提前4:1;来3:12;来6:6),也被称为背道。
43、加入或留在和基督教信仰相违背的其他信仰团体。一般说来,很多团体或单位并不要求加入的人有具体的信仰。但是有一些团体会有具体的信仰要求。也就是说如果你加入或留在这个团体,就被要求放弃基督教信仰或要求接受和基督教违背的信仰。有些人在归信耶稣基督之前,不知道过去团体的信仰和基督教是相违背的,归信之后,就应该和团体承认自己的基督信仰,并退出这个团体,而不是欺骗这个团体说自己没有基督信仰,或明明自己不接受该团体的信仰,却依然留在这个团体里面,并宣称自己还是这个团体的成员(可12:31;路12:8-9;提前6:6-10;箴言6:16-19;林后6:14-7:1;弗5:8-10)。我们归信基督之后,就更不能加入了。离开这样的团体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正式退出,提交有关申请,但是可能得不到正式的批准,需要提出多次;一种是消极退出,就是拒绝缴纳有关费用,也拒绝参与有关的任何活动,有的人是自己主动去交费,有的人则是从薪水里面扣,这样的话可能也需要提出多次,然后慢慢就算退出了。当然无论哪一种退出,都可能会损失今生的利益,但是主在天上会赏赐我们的。
44、知善而不去行(雅4:17)。我们的会友盟约是根据圣经对于基督徒的要求所浓缩而成的,是我们必须努力去做的,所以我们知道这是我们应该做的,却不上心,或拒绝去做,这就是我们的罪了。
还有其他需要界定的罪么?
十四、教会纪律的疑问:
1、一个人在不断地重复地犯同样的罪怎么办?
答:我们是有可能犯同样的罪的。路17:3-4暗示了这一点。重点不是对方有没有重复犯罪,重点是每一次你去挽回他,他是否有悔改的态度和表现。如果是习惯性的或经常性地犯罪,还需要看他是否在整体上投入更多的努力来和罪争战,或者在离开罪上有进展。帮助他的人也需要投入更多来协助他离开罪。
2、如何区别一直在同一个罪中和重复犯同一种罪?
答:加6:1提到人会被同一个过犯所胜,也就是说可能会一直在同一个罪里面出不来。这是需要教会一起来帮助他的地方。比如说我对别人撒了一个谎,然后一直活在这个谎言中,这个谎言一直在影响别人和自己。而重复撒谎是指对不同的人或不同的事情有撒谎的行为。
3、是否把一个人开除会籍就不得救了?是由教会来确定一个人的救恩么?
答:不是的。林前5:1-5说把那个和继母有淫乱的人赶出教会,交给撒旦败坏他的肉体,这样在末后的日子他可能还会得救。太18:15-20主赐给教会的权柄实际上是宣告的权柄。因为太28:15-20主命令教会判断谁是主的门徒,然后给他们施洗。教会总要做这样的判断和宣告,这是教会的权柄和责任。尽管可能有错,但是却必须要遵行的。准确地说,教会就是耶稣在地上设立的机构,有权柄宣告谁是他的国民。这种宣告虽然可能有误,但是却影响这个人被教会如何看待。所以这种宣告是很有权柄和影响力的。
4、教会既然认可一个人是基督徒所以给他施洗,为什么又会因为教会公开的纪律而宣告对方不是基督徒呢?不是自相矛盾么?
答:主赐给教会权柄来确认一个人是否基督徒,主也要基督徒自己查验自己是否是真的基督徒(林后13:5),因为人的有限和有罪,个人和教会的判断都有可能是有错误,任何人都有可能错误地使用权柄,教会也不例外。恰恰因为主知道教会会犯错误,所以给教会权柄确认一个人作为基督徒的身份,也给教会权柄来执行教会公开纪律,当人确实悔改后,教会也有权柄来会恢复他,饶恕他,透过这些途径,教会的圣洁和见证才能得到维持。
5、林前5提到的和继母同住的人为什么没有经过私下劝勉的前两步,而是直接到开除出教会的地步?
答:因为这样的罪有几个特点:一是公开的罪,二是严重的罪,连外邦人也没有,这样的罪当时是基督徒应该是不会犯的,三是一直不悔改。所以保罗确定这个人不能被当基督徒看待,所以要求教会直接赶他出去。这和太18:15-20没有矛盾,因为教会公开纪律的根本依据是根据这个人的表现,教会已经无法公开宣告对对方的信仰的确认,所以开除出去。林前5的罪等于直接达到告诉教会也不听的地步,也就是说这个人的不悔改已经成为惯性,所以可以直接赶出去了。
6、如果一个人在教会纪律的过程中离开教会不来聚会怎么办?
答:停止聚会也是一个罪,可以根据前面的教会纪律的4个步骤进行处理。
7、如果在教会纪律过程中一个人一直联系不上怎么办?
答:可以考虑做停止聚会处理。
8、有人在教会纪律的过程中申请退会怎么办?、
答:如果到了长老团,是不可以退会的,必须走完最后的步骤,看是否做开除处理,否则就做开除处理。如果仅仅停留在前面两个阶段,长老又没有介入,长老团是可以根据其退会的理由提交会员大会处理。
9、圣经要求我们传福音,是否不传福音也是罪,如果一直不传福音是否等于一直在罪中?
答:传福音确实是命令,是主给我们的大使命中的一部分。拒绝传福音确实是犯罪。如果一个人从来不想传福音,也一直拒绝传福音,就是在罪中。一个重生得救的人不可能是这样,因为有圣灵在他里面。但是不等于一个必须天天传福音,见每一个人都传福音,才算是遵守大使命,才算是遵守主耶稣关于传福音的命令。主耶稣没有清晰地这么规定,他也没有这么做,使徒们也没有这么做。所以我们不能因为某一个人最近没有传福音就确定这个人一直在违背大使命的罪中。
10、爱人如己是圣经所说的大诫命,我们都能做到吗?是否我们都在违背这一条的罪中呢?是否我们都应该被纪律?
答:爱神和爱人如己是律法和先知的总纲,也是最大的诫命。但是究竟什么是爱人如己,需要做更清晰的界定。旧约在摩西律法的600多条中很多的规定就是和爱人如己有关的,比如利19:33-34所提到的不要欺负外人。新约也有很多相应的规定。比如加5:13-14提到在爱中彼此服侍。罗13:9提到爱人如己包括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等等。新约关于如何彼此相爱也有很多详细的描述。比如罗12-15章中的很多命令。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人是否在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说我对人撒谎了一次,我就犯了撒谎的罪,也犯了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但是不等于一直在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中。但是如果我所撒的谎是持续性的,一直没有悔改,比如我是个已婚人士,却一直对人说我单身,从来没有改正,就一直在撒谎的罪中,也在没有爱人如己的罪中。